人工智能语言模型生成内容的几种著作权保护路径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 作者:岑佳妮      发布时间:2023-04-16 14:03:00

 最近火热的ChatGPT是一种语言学习模型,其工作原理是通过接受大量文本数据的训练,在面对各种各样的输入问题时,形成类似人类的反应与用户进行对话,并且支持连续多轮对话。同时,ChatGPT的火热引发了对语言类人工智能领域一系列著作权争议问题的思考。例如,人工智能语言模型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应该采取怎样的保护路径?
  

人工智能生成物无法受著作权保护,但不代表不能受到著作权法律的保护
  就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这个问题而言,我国法律尚未给予明确规定。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类依靠自己的理解,并且经过思考后形成的创造性表达。而“理解”和“思考”是只适用于人类的概念,把这两个概念适用于人工智能是没有意义的。以ChatGPT为例,ChatGPT作为一个语言模型,没有和人类一样的意识、感觉或经历,也没有能力做出独立判断,它仅仅是根据某些单词或者单词序列一起出现的概率,利用算法生成文本,ChatGPT无法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其生成内容也就不构成“智力成果”。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无法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无法作为作品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那么对于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的人工智能设计者和投资方而言是非常不利的,甚至可能会涉及数据库侵权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寻求新的法律路径对其进行保护。

人工智能语言模型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路径
  虽然早期邻接权的客体大多都与作品有关,例如目前在《著作权法》中进行了详细规定的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都是针对作品的传播者规定的权利,但是现代邻接权的种类较邻接权制度产生初期已大为丰富,一些邻接权客体与作品并无任何联系,其权利主体也不是作品的传播者,邻接权就是作品传播者权的观念正在被打破。所以,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存在立法空白的情况下,可以利用邻接权来保护。然而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无法在新问题产生之初就通过修改立法创设新的邻接权种类,因此,基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属性,可以用邻接权制度中现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进行规制。
  复制权、发行权如何适用呢?就人工智能语言模型而言,在不同情况下可以将其功能简单概括为两个:智能搜索引擎和文本生成器。仍然以ChatGPT为例,当用户对ChatGPT提出问题,例如向它提问“什么是作品”时,ChatGPT就会在庞大的数据库中找出相关内容整合成答案反馈给用户,此时ChatGPT相当于一个搜索引擎,其功能只是搜索和整理文字,即使用户在自己的作品中使用这个答案,也只是对人工智能背后的数据库进行了使用,不属于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使用。但若是用户向ChatGPT发号的指令是要求ChatGPT根据关键词写一篇作文或是学术论文时,ChatGPT就相当于是一个文本生成器,并且其生成内容主要呈现为文字形式,所以可以将其类比于传统的文字作品,此时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最常见的使用方式就是复制到自己的作品中并发行,而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人工智能设计者的合法权益,还会妨碍文学领域的创新发展,因此确有必要赋予人工智能设计者复制权和发行权。
  但针对以文字形式呈现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而言,需要规制的复制行为仅指将大段文字内容直接照搬,不进行任何改动。要注意的是,不能赋予人工智能设计者改编权或者汇编权,因为改编权规制的行为是在保留原作品基础上创作新作品,汇编权规制的行为是对内容进行的个性化选择和编排。如果人工智能设计者也拥有改编权和汇编权,那么人工智能设计者对文字内容享有的权利就和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基本一致,这样可能会产生一个后果:当作者的作品从理论上来说能够被人工智能创造出来时,作者会面临着无法证明自己的作品是原创还是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为蓝本进行的改编这一难题,若人工智能设计者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对作者提起诉讼,作者也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该如何适用呢?当语言类人工智能充当的角色是文本生成器时,其生成内容的传播方式主要是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若未经人工智能设计者的许可随意将文字内容在互联网中传播,使得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生成内容,也会损害人工智能设计者的财产权,因此也应当赋予人工智能设计者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语言模型的生成内容无法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是人工智能设计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被忽视。因此,就现阶段而言,将人工智能设计者作为邻接权人进行保护在实务界得到的反馈基本令人满意。对邻接权种类进行扩充以填补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立法空白,不仅是未来人工智能领域立法的重要探索方向,也是促进《著作权法》发展的合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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