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中的应收账款问题研究 ——兼评《民法典》第440条第六项及第445条

权利质权中的应收账款问题研究 ——兼评《民法典》第440条第六项及第4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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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应收账款本是一个会计术语,但自《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民法典》新增了保理合同后,应收账款也更多的成了一个法律术语。由于应收账款质押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且充分践行“物尽其用”的理念,盘活了中小企业的资源,在实务中以应收账款出质的不比浮动抵押少。但是,在应收账款相关的质押、保理问题中,理论落后于实践发展。《民法典》中的规定也只寥寥几句,无法支撑起一个完整的制度架构,应收账款质权往往要参照动产质权及债权转让的规则,但又会由于应收账款的特殊性和各制度间的衔接不当而产生纠纷。本文将结合民法各制度原理及司法案例对应收账款质权制度进行一个简要梳理。
作者 朱佳旭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百科论坛电子杂志》 2023年08期
出版日期 20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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